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便攜式離心機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生態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規范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的布點與采樣、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、監測數據處理、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、原始記錄等內容。本標準是對《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91—2002)中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部分的修訂。本標準**發布于 2002 年,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。本次為**次修訂。
附 錄 A
(規范性附錄) 地表水總磷監測現場前處理方法
A.1 儀器和設備
A.1.1 便攜式離心機:*大轉速≥2000r/min,設定離心時間≥1 min,單次離心水樣體積≥1L。
A.1.2 濁度計:符合HJ1075的技術要求。
A.2 前處理方法
A.2.1 基本要求
水樣采集后應在現場完成原水濁度測試。如遇到藻類聚集,應經孔徑為 63μm的過濾篩(網)后 再處理。
A.2.2 非感潮河段
非感潮河段水樣前處理方法見表A.1。
表A.1 非感潮河段前處理方法
原水濁度(NTU) |
處理方式 |
具體技術要求 |
200<NTU≤500 |
重力沉降 |
自然靜置60min,取上層水樣。 |
NTU>500 |
離心沉降 |
2000r/min 離心2min,取上層水樣。 |
A.2.3 感潮河段
感潮河段水樣前處理方法見表A.2。
表A.2 感潮河段前處理方法
原水濁度(NTU) |
處理方式 |
具體技術要求 |
NTU>200 |
離心沉降 |
2000r/min 離心1min,取上層水樣。 |
A.3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
原水濁度測定3次,3次測定結果的相對偏差不超過5%,以中位數作為原水濁度值并記錄。

